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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8周岁以下(1986年1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报考的,放宽到43周岁以下(1981年11月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8.具备中央和本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直辖市区(县)机关工作经历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报考者与所报考单位中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要如实向招录机关进行报备。
(二)其他要求
非本市户籍的社会人员报考,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且以主证人身份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
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培养方式为非定向,按时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2026年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仅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的职位。
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取得国(境)外高校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报考仅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的职位。
2024年9月1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可以报考行政执法类职位中仅面向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定向招录职位。
服务基层项目职位、公安机关特警职位、警务技术类人民警察职位和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专项招录职位的学历、年龄、户籍等条件,查看具体职位要求。
二、考试报名办法
报考者根据自身情况,在报名系统“考生身份”中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准确身份。对照《招考简章》中的职位信息,在“专业类别”中选择“综合”、“政法”、“数字信息”、“财经”、“城市建设”、“卫生健康”、“公安司法机关基层人民警察”、“行政执法”中的一类。每名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专业类别。
报考者须于2025年11月7日12∶00前在报名系统内选定专业类别并提交报名信息,逾期未提交的将无法进行网上缴费。
报考服务基层项目、市外办非通用语、公安机关特警、残疾人、警务技术类人民警察、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公务员定向和专项招录职位的人员,从各自招录专题进入系统报名,实行先报职位后考试,考试报名即职位报名。报名后,相关招录机关于2025年11月1日0∶00至11月7日14∶00期间对报考者提供的个人报名信息、资料等同步进行资格审查。2025年11月1日0∶00至11月7日12∶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25年11月7日12∶00以后,报考申请未审查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考试录用工作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者须按照公布的报考条件和职位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表,同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宽度75至150像素,大小200KB以下)。
报名时,报考者须仔细阅读《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考者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涉及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报考资格的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三、笔试方法和内容
本次考试的笔试包括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笔试。笔试时间为2025年12月7日,具体安排为:
09∶00-11∶30申论
13∶30-15∶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6∶15-17∶15专业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为主观性试题,满分均为100分。详见《上海市202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报考“政法”、“数字信息”、“财经”、“城市建设”、“卫生健康”、“公安司法机关基层人民警察”专业类别以及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专项招录的人员,须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全部为客观性试题,满分50分,详见《上海市202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报考公安机关特警职位的人员须进行特警专业能力测试,满分50分,详见《2026年上海公安机关特警职位招录专业能力测试项目、标准和实施规则》。
报考者应按照准考证上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以及考试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五、职位报名
(一)综合管理类等职位
综合管理类、法官检察官助理类、执法勤务类职位(不含定向和专项招录职位)笔试成绩合格者,于2026年1月12日9∶00至1月16日18∶00参加统一组织的第一轮网上职位报名,并接受招录机关的资格审查。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3∶1比例,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
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比例未达到3∶1比例的职位,将对达到本专业类别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组织公开调剂,补充面试人选。公开调剂职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统一公布。
公开调剂职位报名时间为2026年1月20日9∶00至1月22日18∶00,各招录机关进行资格审查。
面向社会公开调剂后,面试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比例仍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位资格条件进行统一调剂。
(二)行政执法类职位
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且体能测评合格的报考者,于2026年1月28日9∶00至1月30日18∶00参加行政执法类职位报名,并接受招录机关的资格审查。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3∶1比例,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
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比例未达到3∶1比例的招录职位,将对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且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组织公开调剂,补充面试人选。公开调剂职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统一公布。
公开调剂职位报名时间为2026年2月1日9∶00至2月2日18∶00,各招录机关进行资格审查。
面向社会公开调剂后,面试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比例仍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位资格条件进行统一调剂。
(一)综合管理类等职位
综合管理类、法官检察官助理类、执法勤务类职位以及定向和专项招录职位,面试时间为2026年2月6日至2月10日期间,具体时间地点由招录机关确定。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于2月4日后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发布。同时,考生须在报名系统内对是否参加面试进行确认。确认后,招录机关将不再另行通知。
报考公安司法机关基层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须参加并通过公安部、司法部规定的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体能测评与面试同日进行。
(二)行政执法类职位
行政执法类职位,面试时间为2026年3月7日至3月9日期间,具体时间地点由招录机关确定。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于3月4日后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发布。同时,考生必须在报名系统内对是否参加面试进行确认。确认后,招录机关将不再另行通知。
面试时,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报名资料和有关招录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在高校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4年且考核优秀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的认定,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有权取消该考生参加面试的资格。
面试环节开展专业能力测试的,其具体组织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
七、体检和考察
招录机关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个别参加面试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或招录机关在面试通知中确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招录机关负责体检和考察实施。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有关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根据职位需要,招录机关可对考生进行心理素质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重要参考。
九、录用方式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招录机关及时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对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十、组织第二轮职位招录
十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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