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考教育资讯网为您带来《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2026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新旧教材对比)》,本文围绕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展开分析,讲述了关于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相关的内容,希望你能在本文得到想要的信息!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本栏目通过对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问题整理,来做出以下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变化情况
1.修订依据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2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2.编写原则
(1)坚持本书(《经济法基础》)的主要内容;
(2)以修改、新增内容为主,同时体现删除内容。
3.基本结构
基本构架结构不变
(二)数据统计
1.教材总体变化:41处;实质内容变化:约25处。
整体变动比例:30%。
变动比例较大章节:
第四章 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
此部分备考建议:由于历年考查频次及分值较高,应根据最新视频及2026版教材重点学习,区分新旧变化知识点,尤其注意新增加、调整的内容。
2.页码变化:页码不变;变动比例:0%。
3.体系变化:第六章删除一小节,由2025年九小节变更为2026年八小节。
4.三级标题变化:无变化
二、细节变化解读
第一章 总论
新增:法律关系客体中数据的定义。内容为“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无实质性变动。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 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转让记载事项。 内容为“ 电子商业汇票转让背书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和背书人签章 ”。
(2) 电子商业汇票承兑记载事项。 内容为“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承兑日期,并由承兑人签章 ”。
(1)商业汇票的贴现条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改为“ 自然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
(2)支票的授权补记事项。“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改为“金额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金额或收款人名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
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内容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结算,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
第四章 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
(1)配制酒适用税率的具体内容。
(2)超豪华小汽车的相关内容。 内容为“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与购车行为相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以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收取的价款 ”。
(1)增值税法律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调整。
(2)超豪华小汽车的标准。“超豪华小汽车,是每辆零售价格为 130 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改为“ 自 2025 年 7 月 20 日起,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 90 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1)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符合条件的税额抵免优惠。 内容为“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 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 ”。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相关内容。 内容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
(3)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个税的计算。 内容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中:累计费用,按累计收入乘以 20%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 5000 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互联网平台企业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月份数计算 ”。
(4)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缴纳个税的纳税地点。 内容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地点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 ”。
(5)育儿补贴免征个税的政策。内容为“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6)汇算清缴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 内容为“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纳税人纠正其未申报或未补税行为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标注 …… ”。
(1)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调整为综合所得应退或应补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费用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改为“应退或应补税额= [(综合所得收入额- 元-“三险一金 ”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 ”
(2)取得综合所得需要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①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 6 万元;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 万元; ③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④纳税人申请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
改为“①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②已预缴税额小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不符合无需办理汇算清缴规定情形的;③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造成纳税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但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已预缴税额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
(1) 目标脱贫地区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 内容为“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 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
(2)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广宣费限额 30%扣除的规定。
(3)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减按 90%计入收入的政策。
(4)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5)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内容为“ 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 1 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 ”。
第六章 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1)水资源税的内容。
(2)企业改制等印花税税收优惠。 内容为“ 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1)耕地占用税的内容。
(2)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特殊规定中关于与耕地占用税范围衔接的内容。内容为“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 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1)数电发票的内容。内容为“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全国正式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全国统一赋予号码,智能授予开票额度,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信息的新型发票 ”。
(2)不得开具发票的情形。 内容为“填写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
(3)发票检查的内容。内容为“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可以对发票数据进行提取、调出、查阅、复制 ”。
(1)发票领用的内容。“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和风险等级,在 5 个工作日内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 ”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在 5 个工作日内确认和调整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额度以及领用方式。
(2)发票保管的内容。“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 5 年 ”改为“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 5 年。发生发票丢失情况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
(3)纳税信用管理的内容。按照《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调整。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劳动关系的确认。 内容为“混合用工是指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针对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作出了规定: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计算方法。 内容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 2 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 1 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
(3)劳动合同中社会保险的内容。 内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或承诺无效 ”。
(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责任。 内容为“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
(5)竞业限制的司法解释。 内容为“⑥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⑦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⑧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6)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内容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7)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失业保险政策。 内容为“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2025 年 1 月 1 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大龄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该政策执行至 2039 年 12 月 31 日 ”。
养老保险的缴费条件。“缴费条件:累计缴费满 15 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 15 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改为“缴费条件:累计缴费达到法定年限。2029 年 12 月 31 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 15 年。2030 年 1 月 1 日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由 15 年逐步提高到 20 年,每年提高 6 个月,2039 年 1 月 1 日之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 20 年。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最低年限的,可延长缴费至满最低年限;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人员,若延长缴费 5 年后仍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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